2022年6月1日,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、省生態環境廳聯合發布省級地方標準《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排放標準》(DB44/ 2367-2022)。該標準為強制性地方標準,自2022年9月1日起實施。
依據有關法律規定,標準的全部技術內容為強制性。該標準規定了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有組織排放、無組織排放、企業廠區內及邊界污染的控制要求、監測和實施與監督要求,適用于現有工業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管理,以及新建、改建、擴建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、環境保護設施設計、竣工環境保護驗收、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后的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管理。
標準解讀
《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排放標準》
《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排放標準》(DB44/2367—2022)適用于現有工業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管理,以及新建、改建、擴建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、環境保護設施設計、竣工環境保護驗收、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后的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管理。
主要內容包括:范圍、規范性引用文件、術語和定義、有組織排放控制要求、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、企業廠區內及邊界污染控制要求、污染物監測要求及實施與監督。
《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排放標準》(DB44/2367—2022)適用于現有工業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管理,以及新建、改建、擴建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、環境保護設施設計、竣工環境保護驗收、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后的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管理。
主要內容包括:范圍、規范性引用文件、術語和定義、有組織排放控制要求、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、企業廠區內及邊界污染控制要求、污染物監測要求及實施與監督。